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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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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 则

章 �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勾结外国,�害中�人民共和国的主��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款罪的,�照�款的规定处罚。

  百零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国家统一的,对首�分�或者罪行�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首�分�或者罪行�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零四�组织�策划�实施武装�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分�或者罪行�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

  策动��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照�款的规定从�处罚。

  百零五�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分�或者罪行�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煽动颠覆国家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首�分�或者罪行�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零六�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百零三��百零四��百零五�规定之罪的,�照�该�的规定从�处罚。

  百零七�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百零二��百零三��百零四��百零五�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情节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零八�投敌��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百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逃境外或者在境外�逃,�害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情节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款罪的,�照�款的规定从�处罚。

  百一��有下列间�行为之一,�害国家安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加间�组织或者接�间�组织�其代�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百一�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刺探�收买��法�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

  百一�二�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一�三�本章上述�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百零三�第二款�百零五��百零七��百零��外,对国家和人民�害特别严��情节特别�劣的,�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以并处没收财产。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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