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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邦土地法典(第五章)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11月26æ—¥   ã€�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æ�¥ã€‘

  (1)�事先商定项目的建设地点;

  (2)事先商定项目的建设地点。

  2.将地��供给他人所有进行建设而�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能根�本法典第三�八�通过招标��(招标���)进行。

  3.为建设�供地�并事先商定好项目建设地点的,是出租,而对于本法典第二��款所指的人,则是�供其长期(无�期)使用。

  4.为建设�供地�而�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按照下列程�进行:

  (1)使地�适于建设;

  准备地�范围方案并实地确定地�范围;

  确定地�的许�利用方�;

  确定将项目接人工程技术�障网络的技术�件;

  作出关于进行招标��(招标���)或�进行招标��(招标���)而�供地�的决定;

  �布招标��(招标���)或���供地�申请而�进行招标��(招标���)的公告;

  (2)按照本法典第七��规定的规则,对地�进行国家地�登记;

  (3)进行地�或签订地�租����的招标��(招标���),或者根�希望�供地�的公民和法人的申请将地�出租,而�进行招标��(招标���)。在�有一份申请的情况下,�有在事先公布了存有�供转让地�的��下,��许将地�出租而�进行招标��(招标���);

  (4)签署招标��(招标���)结果纪�,或者在�进行招标��(招标���)而�供地�的情况下签订地�租���。

  5.在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情况下为建设�供地�,按照下列程�进行:

  (1)选择地�并�照本法典第三�一�规定的程�作出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

  (2)使地�适于建设;

  (3)根�本法典第七��规定的规则,对地�进行国家地�登记;

  (4)根�本法典第三�二�规定的规则,作出为建设�供地�的决定。

  6.在地�已�适于建设但尚未固定给公民或法人的情况下,按照本�第四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将地��供给建设使用。

  7.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关于为建设�供地�的决定或招标��(招标���)结果纪�,是下列行为的根�: �

  (1)在�供地�供长期(无�期)使用时对长期(无�期)使用�的国家登记;

  (2)在�供地�为他人所有时签订买���和对买�人的地�所有�进行国家登记;

  3)在出租地�时签订地�租���和对该��的国家登记。 ·

  8.关于为建设�供地�或拒��供的决定或其摘录,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七日内交给申请人。

  9.对于拒�为建设�供地�的决定,申请人�以�法院申诉。

  10.在法院认定拒�为建设�供地�无效时,法院应当在其判决中责令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供地�,并写明�供地�的期�和�件。

  11.在根�城市建设文件和土地利用�建设(土地区划)规则在城乡居民点安排项目时,以�在为农业生产和林业需�或为公民个人�宅建设���个人副业�供地�时,�事先商议项目的建设地点。

  12.对外国公民�无国�人和外国法人,�以根�本法典第五�第二款�第�五�第三款�第二�二�款和第二�八�第四�五款,�照本�规定的程�为建设�供地�。

  第三�一� 建设用地�的选择

  1.希望�供建设用地�的公民或法人,应当�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出选择地�和商议项目建设地点的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当指明项目的用途�设想的建设地点�对地�大致�积的论��对地�的请求�。�以�申请书附上建设方案的技术�济论�或必�的计算。

  2.地方自治机关,根�公民或法人的申请或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的请求:����国家地�文件和土地规划文件,并考虑生��城市建设和有关地区�其范围内的地下资�的其他利用�件,通过确定项目的��布局方案和在�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有关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市政组织的�调,选择地�。

  有关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市政组织,应当在收到地方自治机关咨询请求之日起的两周内,无�地�供关于地�的许�利用方�和这些地�的工程��输和社会基础设施的�障状况的必�信�资料,将项目接人工程技术�障网络的技术�件,以�包�有地��置情况的通用地�图(平�图)。

  3.城乡居民点地方自治机关,应当将�能或�将为建设�供地�的情况公告居民。

  公民�社会组织(团体)和地区社会自治机构,有��与涉�居民利益的有关为国家和市政需��收地�(包括通过�购)和为建设�供地�的��问题的决策。

  在俄罗斯�邦土著少数民�和部�公社的传统生活和�济活动地区为与其传统�济活动和传统副业无关的目的�供地�时,�以就为国家和市政需��收地�(包括通过�购)和为建设涉�上述民�和公社�法利益的项目�供地�问题举行公民大会�进行公决。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在作出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时�考虑公民大会或公决的结果。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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