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ç›¸å…³æ³•è§„ >> æ–‡ç« å†…容

俄罗斯�邦土地法典(第五章)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11月26æ—¥   ã€�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æ�¥ã€‘

  第五章 土地�利的产生

  第二�五� 土地�利产生的根�

  1.本法典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土地�利,�照民事立法和�项�邦法律规定的根�产生,并必须根�《�邦�动产�利和�动产契约国家登记法》进行国家登记。

  2.土地契约的国家登记,在�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必须的。

  3.在1991年1月1日�根�在土地国有化时施行的立法被国有化了的土地,�予退还,�赔�或补�土地的价值。

  第二�六� 关于土地�利的文件

  1.本法典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土地�利,根�《�邦�动产�利和�动产契约国家登记法》由文件认�。

  2.地�租����地�转租���地�无�定期使用��,签订期��满一年的,无须进行国家登记,但�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七� 对地��转能力的�制

  1.地�的�转,根�民事立法和本法典进行。

  2.列入排除�转的土地的地�,�能�供给�人所有�能作为民事立法规定的契约标的物。

  3.�制地��转的内容,由本法典和�邦法律规定。

  4.下列属�邦所有的客体�用的地�,排除�转:

  (1)国家自然�护区和国家公园(本法典第��五�规定的情况除外);

  (2)俄罗斯�邦武装力��俄罗斯�邦边防部队�其他军队�部队和机关驻扎进行长期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

  3)军事法院�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

  (4)�邦安全局组织的客体;

  (5)�邦国家警�机关组织的客体;

  (6)原�能利用项目�核�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站;

  (7)根�其活动性质设立的�闭性行政区域机构的客体;

  (8)附属于俄罗斯�邦�法部和俄罗斯�邦内务部的劳动改

  造和劳动治疗所;

  (9)军队的和民用的墓地;

  (10)为了防护和��俄罗斯�邦国界而构筑的工程技术设

  施�通讯线路和管�。

  5.对下列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制�转:

  (1)未列入本�第四款的�特殊�护的自然区域范围内的地�

  (2)森林资�范围内的地�,但�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3)属于水资�构�部分的水体�用的国家所有或市政所有的地�;

  (4)列入界�产�录的特别�贵的俄罗斯�邦�民�文化�产客体�历�文化�护区�考��产客体所�用的地�;

  (5)未列A本�第四款的,�供给�障国防和安全�国防工业�梅关需�的地�;

  (6)未列A本�第四款的对外�闭的行政区域机构的地�;

  (7)�供给�输组织使用的地�,其中包括海港�内河港�车站�机场和航空站�空�和航�的航行�障设施�构建国际�输走廊区的终点站和终点综�设施;

  (8)�供给通信使用的地�;

  (9)航天地�设施�用的地�;

  (10)水利工程设施客体下�的地�;

  (11)用于生产毒�二麻醉剂的地�;

  (12)被�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污染的土地,�到生物性污

  染的土地和其他退化的土地。

  6.农业用地的�转,由《�邦农业用地�转法》调整。

  7.本�第六款�适用于从农业用地中�供给公民进行个人�宅和车库建设���个人副业和别墅�园艺�畜牧业�蔬���的地�,以�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用的地�。

  第二�八� 对属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利的�得

  1.在本法典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以将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中的地��供给公民和法人所有或租�,以��供给法人长期(无�期)使用,在本法典第二�四�款规定的情况下�以�供给公民和法人无�定期使用。

  2.将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供给公民和法人所有,有�进行。在本法典��邦法律和俄罗斯�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无�将地��供给公民和法人所有。

  3.在本法典第二��第五款和第二�一�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本法典第三��至第三�四�规定的�供地�办法。关于将地��供给他人所有的决定,应当在�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交书�申请之日起的两周内作出。

  4.��许拒�将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供给公民和法人所有进行建设,但下列情况除外:

  地�被排除�转;

  �邦法律规定�止将地��有化;

  为国家或市政需�储备地�。

  ��许拒�将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转�制的地��供给公民和法人所有,如果�邦法律�许将其�供给公民和法人所有

  根�本�规定�能有�将地��供给外国人�无国�人和外国法人所有,收费金�由本法典规定。

  第二��� 实施�供地�的国家执行�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

  将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中的地��供给公民和法人,根��照本法典第���和第�一�有�在其��范围内�供相应地�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决定进行。

  第三�� 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中为建设�供地�的程�

  1.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中为建设�供地�,并使地�适于建设的,�以是: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1] [2] [3] [4] [5] 下一页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