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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五章)

来源:考试大  2010年11月26日   【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来

  授权专门机构管理和处分地块及其他不动产;

  保证准备关于根据某种权利和规定的条件(有偿或无偿)向公民和法人提供的地块的信息资料,并及时公布这些信息资料。

  2.希望为非建设目的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中提供地块所有或租赁地块的公民,应当向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提出申请。

  3.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地块的利用目的、预计的数额和位置、土地请求权。

  4.地方自治机关或其委托的相应土地整治组织,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书或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请求,并考虑土地区划,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准备好地块 边界方案并予批准。

  5.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应当在两周的期限内作出有偿或无偿提供请求地块为申请人所有的决定或出租地块的决定,并附上地块的边界方案。

  6.在申请人向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提交地块的地籍图(平面图)后的一周内,签订地块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所有权转移时地块权利的转移

  1.在位于他人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人时,该另一人取得像其原所有人一样在同样的条件和同样的范围内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所占用的和对其利用所必需的地块相应部分的利用权。

  在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所有权转移给数个所有人的情况下,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所有权的份额或已经形成的地块使用办法确定地块的使用办法。

  2.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所占用的和对其利用所必需的部分地块的面积,根据本法典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确定。

  3.位于他人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所有人,享有购买或租赁地块的优先权。该优先权按照民事立法为向他人出售共有财产权份额规定的程序实施。如果地块属于国家所有或市政所有,则适用本法典第三十六条款规定的规则。

  4.转让地块上属于一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应当与地块一起进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1)转让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而该部分在实际上无法与地块部分一起分割;

  (2)转让根据本法典第二十七条被排除流转之外的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转让受流转限制的地块上的属于一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应当与地块一起进行,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将该地块提供给公民或法人所有。

  不允许转让地块而不带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如果地块和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属于同一人。

  转让属于数人所有的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所有权的份额,随之引起地块所有权份额转让,份额大小与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所有权份额相应。

  5.作为他人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所有人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根据本法典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款、第二十八条第四、五款,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享有地块的优先购买权或租赁权。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规定不适用这一规则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种类清单。

  第三十六条 对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权利的取得

  1.对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拥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业务管理权的公民和法人,可以根据本法典取得对地块的权利。

  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所有人的公民和法人,依照本法典、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享有排他的地块私有化权或地块租赁权。

  2.在其上已存在属共同管辖的工程、设施、住房和其他构筑物的正在建设的地块,依照《联邦住宅所有人合作社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作为共同财产提供给房屋占有人按份共同所有。

  3.如果位于不可分割的地块上的建筑物(其中的房间)属于数人所有,这些人有权取得该地块作为按份共同财产或者以多名承租人为一方租赁该地块,如果本法典、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定。

  如果位于不可分割的地块上的建筑物中的房间属于一个人所有,其他人是拥有经营管理权,或者是所有人都拥有经营管理权,则这些人有权以多名承租人为一方租赁该地块,如果本法典、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地块租赁合同的签订,以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该建筑物中房间的其他权利享有者的同意为条件。

  作为该建筑物中房间的权利享有者的联邦官办企业和国家的或市政的事业单位,为行使自己对其房间的权利享有有限制地使用地块的权利。

  4.如果位于不可分割的地块上的建筑物中的房间被固定给数个联邦官办企业和国家的或市政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地块所有人的决定,将地块提供给其中一人长期(无限期)使用,而其他人则享有为行使自己对固定给他们的房间的权利有限制地使用地块的权利。

  5.为了取得对地块的权利,本条所指的公民或法人,应当一起向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提出取得地块权利的申请书,并附上地块的地籍图(平面图)。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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