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方自治机关应当通知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的土地使
用人、土地占有人和承租人,由于将这些地块提供给建设使用,他们的合法利益可能因为国家和市政需要征收他们正在使用和占有的地块而受到触动。如果为了国家或市政需要建设项目必须征购公民或法人所有的地块,地方自治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块的所有人可能征购该地块。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可以规定提供这类信息的程序和条件。
5.选择地块的结果,由关于为建设选择地块(在必要的情况下还为地块设置保护区或卫生防护区)的文件正式固定下来。
随文件应当附上地方自治机关根据各种可能的地块选择方案批准的每个地块的边界方案。
在拟议为国家或市政需要征收地块(包括通过征购)的情况下,随选择地块文件还应当附上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地块承租人的损失计算,农业生产损失或林业损失的计算。
6.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应当作出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根据选择地块方案中的某一方案批准选择地块文件或者拒绝安排项目。
7.附有地块边界方案的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副本,或关于拒绝安排项目的决定副本,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七日内送交申请人。
8.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是随后作出为建设提供地块的决定的根据,三年内有效。
在发出可能为国家或市政需要征收地块(包括通过征购)的通知后,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地块承租人在地块上进行建设或其他改善的,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地块承租人,对因在地块上进行建设或其他改善给他们带来的费用和损失承担风险。
如果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超过了有效期限仍未作出提供地块的决定,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人,有权要求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作出该决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赔偿受到的损失,不管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是否延长有效期限。
9.对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或拒绝安排项目的决定,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在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无效时,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作出该决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应当赔偿公民和法人因准备为作出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所需要的文件而支付的费用。
10.在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这两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内,选择建设用地块,由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进行,如果这两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没有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作出提供建设用地块的决定
1.关于事先商定项目建设地点的决定和地块边界方案,是根据希望提供建设用地块的公民和法人的申请并用他们的资金实地划定地块边界和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地块进行国家地籍登记的根据。
2.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应当根据希望提供建设用地块的公民或法人的申请及其附上的地块地籍图(平面图),在两周期限内作出提供建设用地块的决定。
3.在由于为国家或市政需要征收地块(包括征购)而提供申请的地块时,应当在决定提供地块的同时作出关于征收该地块的相应方式的决定。
4.为国家或市政需要提供地块的条件,应当规定赔偿因从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征收这些地块、废除或终止地块租赁合同有关的全部损失,以及根据本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规则赔偿农业生产的损失或林业损失。上述条件还可以规定其他人对提供的地块享有的权利,或本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地块利用限制。
第三十三条 提供地块的标准
1.将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提供给公民所有从事农业(农场)、园艺业、蔬菜种植业、畜牧业和别墅建设的限额(和限额),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规定,经营个人副业和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的限额,由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2.为本条款规则规定的目的,无偿提供给公民所有的地块的限额,按下列办法规定:
从联邦所有的土地中提供的,由联邦法律规定;
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土地中提供的,由俄罗斯联邦各
主体的法律规定;
从市政组织所有的土地中提供的,由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规定。
3.对于本条款未说明的目的,根据按规定程序为各类具体活动划拨土地的标准或土地使用规则及建筑规则以及土地整治、城市建设和设计文件规定地块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为公民非建设目的提供属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的程序 1.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必须根据效率、公正、公开和提供地块程序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保证对其所有和(或)管理的地块进行管理和处分。为此,上述机关必须:
制定规定提供地块程序和准则的文件,包括审理申请和通过决定的程序。对在上述程序规定的一定期限届止前收到的所有申请,都必须审理。如果法律没有另行规定,不允许为某类公民规定优先权和特殊条件;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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