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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邦土地法典(第五章)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11月26æ—¥   ã€�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æ�¥ã€‘

  6.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应当在收到本�第五款所述的申请书之日起两周内,根�本法典第二�八�第二款作出无��供地�为申请人所有的决定,而在本法典第二��款所述的情况下作出长期(无�期)使用的决定,或者准备好地�买���或租����案,并

  将�案寄�申请人建议签订相应��。

  7.在没有地�地�图(平�图)的情况下,地方自治机关应当根�公民或法人的申请书或者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的请求,��包�有地��置资料的通用地�图(平�图)和城市建设文件,在收到上述申请书或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准备好地�的地�图(平�图),并批准地�边界方案。

  地�的边界和范围,根�土地立法和城市建设立法的�求,并考虑实际使用的地��积确定。确定地�边界,�考虑到街基线�房基线�有关地�的毗连界线(如果存在)�地�的自然边界。

  8.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应当在�出地�边界方案之日起两周内作出�本�第五款所指的人�供该地�的决定,并将决定副本寄�给他们,�时附上地�边界方案。

  根�地�边界方案,用上述人的资金,实地划定地�的边界,并准备好地�的地�图(平�图)。

  9.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所有人的外国人�无国�人和外国法人,有��照本�规定的程�,根�本法典第五�第二款�第�五�第三款和第二�八�第四�五款�得地�的所有�。

  第三�七� 地�买�的特点

  1.�有�过国家地�登记的地���以作为买�的标的物。在签订买���时,�方必须�买方�供他所掌�的关于地�负担�其利用�制的信�资料。

  2.地�买���的下列�件无效:

  规定�方有按照自己愿望买回地�的�利;

  �制以�对地�的处分,包括�制抵押�将地�出租�签订与土地有关的其他契约;

  �制�方在第三人对地��出�利�求时的责任。

  上述�求也适用于交���。

  3.在�方故��买方�供关于地�的负担和根�许�的利用方�对利用地�的�制�关于对建设该地�的许��关于对出售的地�的利用和价值有��影�的毗连地�的利用状况�关于�能影�买方对所买地�的计划利用和价值的土地质�的虚�信�资料,以��供�能影�买方作出购买该地�的决定和�求�供�邦法律规定的信�资料的其他信�资料的情况下,买方有��求�少价金或解除地�买���并赔�给他造�的�失。

  4.本�第三款规定的�求,也适用于地�交�和出租的情况。

  第三�八� 对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的�得,或者通过招标��(招标���)�得签订这�地�的租����

  1.根�本法典第三��第四款项的规定已�形�适于建设并确定了边界的地�或签订这�地�的租����,�以作为招标��(招标���)的标的物。

  2.地�或签订这�地�租����的�方,是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

  招标��(招标���)的组织者,是所有人或根��所有人签订的��进行活动的专门组织。

  3.地�所有人确定进行招标��(招标���)的方��招标��(招标���)标的物的开价和定金数�。

  4.组织和进行出售地�或签订这�地�租����的招标��(招标���)办法,由俄罗斯�邦政府根�俄罗斯�邦民法典和本法典规定。

  5.第三��� 在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到破�时�留�地�所有人对地�的�利

  1. 在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因���自然�害��朽�到破�时,对��长期(无�期)使用�或�继承的终身�有��有地�的人,�留为其�务�供的地�的�利,其�件是在三年内开始按规定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本法典第二���规定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有�延长这一期�。

  2.对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留本�款规定的�利的�件,

  由地�租�(转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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