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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五章)

来源:考试大  2010年11月26日   【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来

  6.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应当在收到本条第五款所述的申请书之日起两周内,根据本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无偿提供地块为申请人所有的决定,而在本法典第二十条款所述的情况下作出长期(无限期)使用的决定,或者准备好地块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草案,并

  将草案寄送申请人建议签订相应合同。

  7.在没有地块地籍图(平面图)的情况下,地方自治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或法人的申请书或者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请求,依据包含有地块位置资料的通用地籍图(平面图)和城市建设文件,在收到上述申请书或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保证准备好地块的地籍图(平面图),并批准地块边界方案。

  地块的边界和范围,根据土地立法和城市建设立法的要求,并考虑实际使用的地块面积确定。确定地块边界,要考虑到街基线、房基线、有关地块的毗连界线(如果存在)、地块的自然边界。

  8.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应当在提出地块边界方案之日起两周内作出向本条第五款所指的人提供该地块的决定,并将决定副本寄送给他们,同时附上地块边界方案。

  根据地块边界方案,用上述人的资金,实地划定地块的边界,并准备好地块的地籍图(平面图)。

  9.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所有人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有权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法典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八条第四、五款取得地块的所有权。

  第三十七条 地块买卖的特点

  1.只有经过国家地籍登记的地块才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他所掌握的关于地块负担及其利用限制的信息资料。

  2.地块买卖合同的下列条件无效:

  规定卖方有按照自己愿望买回地块的权利;

  限制以后对地块的处分,包括限制抵押、将地块出租、签订与土地有关的其他契约;

  限制卖方在第三人对地块提出权利要求时的责任。

  上述要求也适用于交换合同。

  3.在卖方故意向买方提供关于地块的负担和根据许可的利用方式对利用地块的限制、关于对建设该地块的许可、关于对出售的地块的利用和价值有重要影响的毗连地块的利用状况、关于可能影响买方对所买地块的计划利用和价值的土地质量的虚假信息资料,以及提供可能影响买方作出购买该地块的决定和要求提供联邦法律规定的信息资料的其他信息资料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减少价金或解除地块买卖合同并赔偿给他造成的损失。

  4.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要求,也适用于地块交换和出租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的取得,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取得签订这种地块的租赁合同权

  1.根据本法典第三十条第四款项的规定已经形成适于建设并确定了边界的地块或签订这种地块的租赁合同权,可以作为招标拍卖(招标、拍卖)的标的物。

  2.地块或签订这种地块租赁合同权的卖方,是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

  招标拍卖(招标、拍卖)的组织者,是所有人或根据同所有人签订的合同进行活动的专门组织。

  3.地块所有人确定进行招标拍卖(招标、拍卖)的方式、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标的物的开价和定金数量。

  4.组织和进行出售地块或签订这种地块租赁合同权的招标拍卖(招标、拍卖)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本法典规定。

  5.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遭到破坏时保留非地块所有人对地块的权利

  1. 在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因火灾、自然灾害、老朽遭到破坏时,对依据长期(无限期)使用权或可继承的终身占有权占有地块的人,保留为其服务提供的地块的权利,其条件是在三年内开始按规定程序恢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延长这一期限。

  2.对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保留本条款规定的权利的条件,

  由地块租赁(转租)合同规定。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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