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家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协议约定:因联合体的责任造成招标人损失时,甲、乙分别承担损失赔偿额的30%;丙、丁分别承担损失赔偿额的20%。若因该联合体的责任造成招标人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下列关于该损失赔偿的说法,正确是()。
A.招标人可以向甲主张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B.招标人向丙主张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丙仅应赔偿20万元人民币
C.招标人必须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分别向各成员主张赔偿额
D.乙向招标人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后,可以向丁追偿70万元人民币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投标的,应当在投标阶段即组成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共同投标协议,是明确联合体各方分工和责任的基础文件。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共同投标协议是联合体成员责任确定的重要依据。
2、《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结合以上理解,对于招标人来说,即可以要求主张100万元的赔偿,也可以是50万或者其他金额,内部可依约定按比例追偿,内部约定只对内部有用,结合题目给定的条件解答,选择题选择最符合的选项,故A选项符合。
B选项:丙仅赔偿20万,这种内部约定,对招标人来说是不产生作用的,
C选项:招标人可以向任何一家或多家联合体成员主张全部赔偿金额,然后再由该成员内部按协议分摊。
选项D:乙对丁只能依约定份额追偿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