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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王东兴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2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2.3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3.2 建造师注册和受聘
所属版本:

注册介绍

1、注册--初始、变更、延续、不予、注销注册:
(1)初始注册:

(2)变更(执业单位)、(证书、执业印章)延续注册:

(3)不予注册情形:

专题更新时间:2025/12/04 12:00:07

注册考点试题

单选题 1.2006年3月,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王某受聘并注册于甲公司,2007年6月工作单位变动后变更注册于乙公司,其变更后的注册有效期到( )止。
A . 2009年3月
B . 2009年6月
C . 2010年3月
D . 2010年6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变更注册按规定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3年),选项A正确。

单选题 2.注册建造师按规定(  ),是申请初始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A . 受聘于施工企业
B .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C . 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D .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单选题 3.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时,应按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增项注册应提交拟增项专业的(       )。
A . 学历证明
B . 经考核认定的相应能力证明
C . 考试合格后核发的国家统一的专业合格证明
D . 业绩证明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单选题 4.甲某于2010年5月20日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由于工作单位变动,于2011年8月20日按规定办理了注册变更手续。根据有关规定,甲某的注册有效期应当截止到(     )。
A . 2013年5月20日
B . 2014年5月20日
C . 2014年8月20日
D . 2015年8月20日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选题 5.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的说法,正确的有()
A . 取得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自行提出注册申请
B .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C . 自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3年的,不得申请注册
D . 注册建造师的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扣押建造师的注册证书
E .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C选项错误,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D选项错误,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综上所述:BE选项正确

大咖讲解:注册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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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1 建造师考试

1.命题与考试组织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 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 科目。

2.报考条件与原则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 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 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 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 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 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管理 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3.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1)携带通讯 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3)在试卷、答题纸、答 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 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5)未用规定 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 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 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 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 期限为5年:(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2)互相 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3)持伪造件参加考试的;(4)本人离开考 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 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 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 加考试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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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建造师注册和受聘

建造师注册和受聘

1、注册

(1)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年

(3)变更注册: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不予注册的情形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⑩年龄超过65周岁;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受聘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

(3)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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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建造师执业范围

建造师执业范围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③因非承包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 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①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②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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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建造师基本权利和义务

建造师基本权利和义务

1、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2、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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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与考试组织

命题与考试组织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 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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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与原则

报考条件与原则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 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 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 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 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 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管理 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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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1)携带通讯 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3)在试卷、答题纸、答 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 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5)未用规定 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 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 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 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 期限为5年:(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2)互相 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3)持伪造件参加考试的;(4)本人离开考 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 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 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 加考试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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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

受聘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

(3)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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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的基本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 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 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 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 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 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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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和执业行为

建造师执业范围

(1)担任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2)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3)可以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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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管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要求被检查人 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 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5)提出依 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 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 印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 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 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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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接受继续教育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文件上签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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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
遵章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保守国家、他人的商业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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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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