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情况。
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此外,如果涉及特种设备事故,还需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为后续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重要依据。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施工总承包项目工地大型塔吊倾倒造成伤亡事故的,负责上报事故的主体应当是( )。
A.施工总承包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项目经理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 )。
A.本企业负责人
B.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省(含自治州、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施工总承包项目工地大型塔吊倾倒造成伤亡事故的,负责上报事故的主体应当是( )。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项目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