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中的多种方式,其中现场检查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
首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资料,向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这种现场检查不仅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还包括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文件的审查。
其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例如,如果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网或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此外,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如果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只有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要的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尽量减少对施工单位的影响,确保其正常施工。
总之,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建设工程的安全水平,也增强了全社会对于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监督方式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 )进行审查。
A.安全施工措施
B.进度保障措施
C.成本控制措施
D.监理规划和监理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