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中的多项重要职责。这些职责旨在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首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建设工程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这一规定从源头上保障了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
其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这样可以确保各个相关部门都能及时掌握建设工程的安全信息,协同开展监督工作。
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有助于避免因经济利益驱动而导致的审查不严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例如,对于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总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了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这些职责不仅提高了建设工程的安全水平,也增强了全社会对于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监督方式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 )进行审查。
A.安全施工措施
B.进度保障措施
C.成本控制措施
D.监理规划和监理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