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主管部门如何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当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时,监督机构将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具体程序如下:
- 提交申请: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 提交自评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 审查与告知: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 评定与归档: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通过这一系列程序,政府主管部门确保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有效管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