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执法职权有哪些?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具有以下主要执法职权: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纠正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排除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采取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这些措施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 查封和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通过这些具体的执法职权,政府主管部门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