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防治是重要的一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此外,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继续使用,从而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