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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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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所属版本: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介绍

专题更新时间:2026/01/27 09:52:00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考点试题

多选题 1.下列属于建设工程债的产生依据的有( )。
A . 无因管理
B . 合同
C . 侵权
D . 不当得利
E . 所有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故选项ABCD正确。
E选项,所有权不属于债的产生依据

大咖讲解: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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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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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二、买卖合同债: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
三、侵权之债: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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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

1、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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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发生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1、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中,《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2、合同;
3、侵权;
4、无因管理; 5、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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