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发生的依据考点解析
债发生的依据介绍
一、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1、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中,《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2、合同;
3、侵权;
4、无因管理; 5、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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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二、买卖合同债: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
三、侵权之债: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1、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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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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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33网校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双一流、211”高校副研究员、硕导,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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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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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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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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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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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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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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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证书“大满贯”获得者,一级建造师(建筑/机电)、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土建/交通)、二级建造师(建筑/机电/市政)、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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