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最低保修期及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5、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不经鉴定、加固等而违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自负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①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①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②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③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④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⑤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2)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最低保修期及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5、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不经鉴定、加固等而违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自负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①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①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②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③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④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⑤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2)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