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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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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王东兴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运用
所属章节: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介绍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①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①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②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③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④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⑤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2)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专题更新时间:2024/05/09 11:05:1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考点试题

单选题 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自动进入( )。
A . 保修期
B . 缺陷责任期
C . 验收合格
D .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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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 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B .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C . 缺陷责任期中的缺陷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
D .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再承担责任
E .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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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下列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缺陷责任期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一致
B . 缺陷责任期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约定
C . 缺陷责任期一般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D . 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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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关于缺陷责任期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施工合同可以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6个月
B .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C . 某工程2018年6月11日完成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该工程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
D .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在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6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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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关于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 依法可设立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B . 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施工企业必须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C . 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收取方仅向施工企业返还相应的保证金即可
D .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新设保证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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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讲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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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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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
监理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
国家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有多年培训注册类资格考试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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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最低保修期及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5、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不经鉴定、加固等而违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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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①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①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②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③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④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⑤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2)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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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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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最低保修期及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5、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不经鉴定、加固等而违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