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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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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二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2.2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用益物权介绍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此时,组织或者个人就成为用益物权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专题更新时间:2024/01/17 09:00:3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2024-01-02 浏览:6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
2024-01-02 浏览:10
居住权自什么时设立

居住权自什么时设立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
2024-01-02 浏览:12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此时,组织或者个人就成为
2024-01-01 浏览:9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啊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啊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五类: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居住权5、地役权五类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
2024-01-01 浏览:5

用益物权考点试题

多选题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
A .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B .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C .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D .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开处分
E .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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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B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可以采取转让方式
C .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
D .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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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3.甲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乙书面约定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甲通行,但没有登记。下列关于该约定性质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 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权的约定
B . 该约定属于土地承包合同
C . 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D . 没有进行登记不影响该约定的合同效力
E . 如果甲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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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 )。
A . 出让
B . 互换
C . 出资
D . 赠与
E .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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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甲、乙、丙三户人家相邻而居,甲为自己生活出行方便,于2015年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15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万元补偿费。2018年,甲将该处房产转让给了丙,并拟定下列情形处置该地役权,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 . 甲可以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己保留地役权
B . 甲无权转让该地役权,倘若甲将其房产出售给丙,该地役权就此灭失
C . 甲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D . 甲可以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丙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用益物权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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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梅
造价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工程造价咨询实战经验,建设部住宅试点工程“部级科技进步个人银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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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物权的设立

二、不动产登记

以下这十种不动产权利,需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如下表:

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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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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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等级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以下这十种不动产权利,需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2、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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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的保护方式如下表: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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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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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先己后人)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都是别人的,债权人可以选)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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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