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先己后人)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都是别人的,债权人可以选)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物权的设立
二、不动产登记
以下这十种不动产权利,需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如下表:
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等级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以下这十种不动产权利,需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2、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的保护方式如下表: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此时,组织或者个人就成为用益物权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