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物权?物权的设立有哪些基本要求?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合法性:物权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无瑕疵:设定物权时,标的物应无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即不应有他人主张权利或其他负担。
二、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为什么不动产登记费不能按照面积或价款的比例收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十种不动产权利需要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森林、林木所有权;
-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海域使用权;
- 地役权;
- 抵押权;
-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之所以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而不按面积或价款比例收取,主要是为了保障登记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财产价值不同而导致收费不公的现象出现。同时,这一做法也简化了收费流程,使得登记工作更加高效。
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寻求救济?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特点?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解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 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 调解:由第三方介入协助解决争议的过程。
- 仲裁: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
物权保护方式的特点在于其多样性与灵活性,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此外,《民法典》还为物权受损提供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比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确保了受害方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1. 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