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要职责包括:
- 建立数据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与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实时共享数据。
- 监督检查权: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 信用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检查方式:
- 重点检查: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针对性检查
- 抽查:随机选取检查对象
-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开展专门检查
法律责任方面,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关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检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特别提示: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将面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