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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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以及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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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后续维护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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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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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各单位对工程质量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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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明确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供的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对于二级建造师考生来说,掌握这些法定条件不仅是考试的重点,也是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希望本文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一知识点。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