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公正性直接影响调解结果的可接受度。《人民调解法》第19条明确规定调解员的回避制度,为建设工程争议调解提供了程序保障。
一、法定回避情形
- 利害关系回避:调解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 利益冲突回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其他特殊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
二、回避申请程序
- 申请时限:当事人应在调解开始前或调解过程中知悉回避事由后立即提出;
- 申请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
- 决定程序:调解员是否回避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建设工程调解特殊情形
- 专业调解员回避:当调解员曾参与同一项目的其他争议处理时;
- 行业关联回避:调解员任职单位与当事人存在业务往来;
- 地域回避:调解员与当事人同属特定利益团体。
四、实务操作要点
- 调解前应主动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
- 建立调解员背景信息公示制度;
- 重大复杂工程争议建议采用调解员小组制;
- 完善回避决定的书面记录和归档。
五、典型案例 某市政道路工程款纠纷调解中,因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发包方其他案件,承包方申请回避获准,更换调解员后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六、法律后果
- 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调解结果可能被撤销;
- 当事人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相关调解员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正确处理调解员回避问题,既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建设工程争议调解公正有效的重要保障。建议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充分重视回避权利行使,共同维护调解制度的公信力。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人民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