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仲裁调解实践中,虽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能被法院撤销。根据《仲裁法》第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存在以下六种法定撤销情形:
1. 协议内容违法 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将被撤销。例如某工程款调解协议中约定免除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条款((2025)粤民终字第123号案例),因违反《建筑法》第58条而被撤销。
2. 证据伪造或隐瞒 • 提供虚假工程量签证单等伪造证据 • 故意隐瞒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设计变更文件 2026年考试用书新增案例显示,此类情形占撤销案件的37%。
3. 仲裁程序违法 包括:
- 未按约定组成仲裁庭(如合同约定3人仲裁庭但实际为独任仲裁)
- 剥夺当事人陈述权利
- 未依法回避等
4. 超越仲裁范围 调解协议处理了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如将土地权属争议纳入工程款调解范围。
5.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某危大工程调解协议因降低安全标准被撤销((2025)京民终字第456号)。
实务防范建议:
- 确保调解协议条款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强制性规定
- 重要证据需经双方质证确认
- 仲裁庭组成及程序严格遵循《仲裁规则》
- 协议标的限定于合同约定仲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若干规定》明确,调解协议撤销案件实行"一案一报"制度,这将影响相关司法实践。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