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解机构的不同,我国调解的形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一、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在民事诉讼中,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和当事人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可适用调解。
五、专业机构调解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和解的类型
和解达成协议,在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和解的应用也很灵活,可以在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协议。
(一)诉讼前的和解
(二)诉讼中的和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既可以撤诉,双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和解事项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
(三)执行中的和解
执行中的和解,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自动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行为。
(四)仲裁中的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二、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