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期货公司董监高不适当人选认定、任职限制及离任审计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 1 年内累计3 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 累计3 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 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期货公司应当委托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期货法律法规试题巩固:
【2025年真题·单选题】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期货公司应当委托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 )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A.3个月内
B. 6个月内
C. 1个月内
D. 2个月内
【所属章节】第二章 期货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 >>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 四、监督管理P52-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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