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期货公司的设立许可——股东条件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3)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5)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6)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7)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8)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9)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10)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期货法律法规试题巩固:
【2025年真题·单选题】下列拟作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企业,不符合条件的是( )。
A.甲企业净资产占实收资本的50%
B. 丁企业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分别为3500万元和1500万元
C. 乙企业或有负债占净资产的40%
D. 丙企业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达到2亿元
综上,该题选B。
【所属章节】第3章 >> 第三章 期货公司的合规运作 >> 第一节 期货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一、期货公司的设立许可P81-P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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