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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3年6月15日
  二、报名学历条件认定
  (一)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定、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并打印出相关信息;查询无结果的,报名人员应当向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河南省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39号)申请学历认证,形成“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不能提供学历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三)除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学历条件认定,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原则上不予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学历证明书》。
  (四)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凡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承认其学历地位。对于持军队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报名人员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无结果的,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
  申请学历查询认证报告的,由于认证时间可能较长,须提前申请认证,以免考试成绩合格后影响法律职业资格的申领。
  (五)报名人员学历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符的,须提供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格式)证明。
  以上报名学历条件认定所需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时,必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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