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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核心考点汇总:考点八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233网校 2020-07-24 08:29:14

善意取得是民法历年必考考点之一,客观题考查6分左右,主观题也有较大的命题可能性。

常考内容有: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3、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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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真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多选题)

A.甲将其电脑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电脑出卖于丙。甲要求丙返还电脑,丙主张自己构成善意取得,则应由丙证明其受让时为善意

B.甲在旧货市场闲逛时,看到穿着破烂的乙正出售一价格昂贵的玉石,甲遂以市价买下,并当场拿走玉石。经查,乙原先为一富有商人,后因经商失败失去经济来源,遂将其朋友丙曾交给其保管的玉石拿到旧货市场出售。对此,甲并不知情。现丙找到甲要求返还,则甲可主张自己构成善意取得

C.甲、乙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甲名下,后法院判决房屋归乙所有,但乙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甲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于丙,约定4月18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丙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房屋为乙所有,4月17日得知法院有上述判决。4月18日,甲、丙办理了过户手续。现乙、丙因房屋归属发生争议,丙可主张构成善意取得

D.甲将祖传玉石交给乙保管。丙在乙家做客时,乙拿出玉石炫耀并声称为自己所有,丙信以为真,要求从乙处购买,乙未同意。后丙以公开乙之隐私要挟乙出售玉石,乙无奈之下只好售出。现乙向法院起诉,以受到胁迫为由诉请撤销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书生效后,甲得知了上述情况。现甲要求丙返还,丙可主张构成善意取得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应当由甲证明丙的主观非善意。

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7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本题中,甲从穿着破烂的乙处购买一块价格昂贵的玉石,该项属于交易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形,所以甲有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

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丙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房屋为乙所有,4月17日得知法院有上述判决,说明丙在受让不动产时已经不是善意的,其在4月18日与甲办理过户手续时构成恶意,所以丙不构成善意取得。

D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本题中,丙以公开乙之隐私要挟乙出售玉石,乙无奈之下只好售出,属于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所以该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丙不构成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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