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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干货:学会代理制度这三个考点,民法稳拿5分!

作者:233网校 2020-08-06 17:36:34
导读:代理制度是民法每年必考章节,分值在2至5分左右,不可忽视。

一、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区分

由于委托代理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类型,所以人们很容易将委托与代理混为一谈。实际上,代理与委托截然不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受托人受委托的事项更加广泛,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乃至于不归民法调整的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代理是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对外关系;而委托合同是双方(委托人、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对内关系。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从而成立代理关系,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签订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4、如果没有委托合同,也可以发生代理关系。例如,法定代理。

5、即使存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从事的事务也不一定构成代理行为。因为代理行为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真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多选题)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A项:《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可构成间接代理。因此,乙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构成间接代理。故A选项正确。 

B项:《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根据本条可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为直接代理,乙告知销售员其为甲代买茶叶,为直接代理。故B选项正确。 

C项: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属于代理。故C选项正确。 

D项:《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甲并未代乙与主办方签订合同,不构成代理。甲只是为歌星与乙订立合同提供服务,甲的行为构成中介。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二、代理权的滥用

(一)自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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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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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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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真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A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订立合法的建造房屋合同,目的在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本题中该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此种情形。A错误。 

B项:唐某受公司委托订购空气净化机,唐某买的确实是乙公司的空气净化机,并未超出代理权限。B错误。 

C项:甲公司是否受欺诈要看它的代理人唐某是否受欺诈,唐某是和乙公司串通的,所以不存在欺诈。C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委托员工唐某订购空气净化机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收取回扣,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唐某与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与联系

(一)含义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两者的相同点

都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三)两者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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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真题】

下列情形中,哪些构成表见代理?(多选题)

A.卢某伪造阿卡公司公章,假冒阿卡公司工作人员与艾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木材买卖合同

B.乙公司公章被盗未进行任何公告,郑某拾得后携带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

C.丁公司将业务员韩某开除未及时通知老客户,韩某以丁公司名义与老客户戊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

D.红莲公司公章遗失后及时通知老客户,李某拾得后携带盖有红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老客户庚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结合民法理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的理由包括两个层面:1、主观上需要善意且无过失; 2、客观上存在权利外观,例如:(1)介绍信;(2)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3)交易习惯。同时,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下列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1、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2、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本题中,伪造阿卡公司公章,构成无权代理。因此,A项错误。乙公司公章被盗但未进行任何公告,构成表见代理。因此,B项正确。韩某被开除未及时通知老客户,构成表见代理。因此,C项正确。红莲公司及时通知老客户,构成无权代理。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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