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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背诵考点:第03期——刑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233网校 2020-04-20 17:09:48
导读: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是法考的绝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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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是法考的绝对重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是指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2.自由主义:是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这种思想也被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二)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注: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即使是最高院作出的判例也仅具有参考作用。

2.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原理。

注: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是指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不是适用规则,而是创造规定,是立法行为,而非司法活动。如果司法机关类推,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因此应当被禁止。

注: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是指刑法的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①明确性要求。

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注:刑法条文中的许多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成文的构成要素、规范的构成要素,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包括客观相适应和主观相适应。

1.客观相适应:在客观方面,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法益侵害性越大,其刑罚也应越重。

2.主观相适应:在主观方面,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越大的罪犯,其刑罚也应越重。

注:刑法中的自首、立功、假释、减刑、缓刑等制度都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设题陷阱】

1.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2.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3.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答案】

1.错误,罪刑法定的“法”专指刑法。

2.错误,简单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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