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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刑法历年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

作者:233网校 2020-03-04 09:43:55
导读:犯罪形态是刑法难点章节,每年必考,分值多,需要认真对待。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我们整理了刑法历年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常考的陷阱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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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回顾

(1)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

1、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

2、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对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即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3、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则判断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危害结果,犯罪得逞,即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4、判断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属于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二、真题练习

法考真题1、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2-5)(单选题)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参考答案:D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A项,尚未着手,属于犯罪预备。B项,受贿罪通常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或者接受财产性利益作为既遂标准。本项中,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即属于犯罪既遂,是否提取了现金,不影响既遂的认定。C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D项,属于犯罪着手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故D选项正确

法考真题2、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5)(单选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B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乙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主动打消犯罪念头,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问题的关键在于,乙是否着手实施了犯罪,这是B、D选项差异的要点。一般认为,着手的实质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但如何认定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从形式上看,犯罪对象出现与否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如果犯罪对象没有出现,一般认为犯罪行为还处在预备阶段。故B选项正确。

法考真题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5)(单选题)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参考答案:B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本案中甲的复仇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而非正当行为。判断的关键在于,甲在当时的情况下还可不可以将复仇进行到底,如果可以的话,甲停止下来成立犯罪中止。甲在当时的情形下仍然可以报仇,实现其犯罪目的,但甲自动放弃实施,因此,成立犯罪中止。故B选项正确。

法考真题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2-54) (多选题)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参考答案:CD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A项,一般认为,受贿以收受财物或者接受财产性利益为既遂。在行为人具有受贿的犯罪故意时,收受财物后,又返还财物或者行贿人将财物取回的,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在收受银行卡的场合,即使没有使用,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至于银行卡是以受贿人的名义办理的,还是以行贿人的名义办理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A项中,甲属于受贿既遂,而非未遂。

B项,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每个共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则每个共犯都要对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B项中,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故甲乙都属于故意杀人既遂,而不是未遂。

C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选项C中,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的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

D项,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乙二人的主观犯意已经停止,犯罪行为也已停止,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已经形成。如果此时丙已死,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如果此时丙未死,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乙的这个行为是在共同犯罪结束之后,自己另起犯意单独实施的行为,与甲无关,甲不需要对此负责。故本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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