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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预测试题(含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16日
导读: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预测试题,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含参考答案及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
   51.[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及解析] AB。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
  要求刑法必须是良法、善法。禁止残虐的刑罚。A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B项即体现了刑罚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原则。B项正确。C项体现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D项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52.[考点]不作为犯
   [答案及解析] BD。A项,根据我国《枪支管理办法》和我国《刑法》第l29条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后,有及时报告的法律义务,未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法律的责难对象是不及时报告,而不是丢失枪支。该罪以不报告为构成要件,属于不作为犯罪。B项,根据我国《刑法》第101条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可见,不履行纳税义务,不等于不作为,相反,不履行纳税义务,往往需要通过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记帐凭证等这些作为的形式才能实现。当然,逃税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比如,在账簿上不列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所以,逃税罪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不能说只能由不作为构成。故B项错误。C项,遗弃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26条,是一个典型的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所以,C项正确。顺便说一句:遗弃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一类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不等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D项,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意指不法所有,既可以是作为,如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等,也可以是简单的拒绝归还。法条中的拒不返还与非法占为已有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并不特指此罪为不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D。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53.[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 A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满l4—16岁的人对绑架不负责任,但对故意杀人负责。故A、C项正确,B项错误。因甲未满l8周岁,故不适用死刑。D项错误。54.[考点]犯罪既遂
   [答案及解析] BC。A项中刘某的行为属于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康某给杨某钱的原因并非陷入认识错误,C项谢某给高某钱财同高某的抢劫行为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而D项由于郭某已经摆脱监管人员控制,所以成立犯罪既遂,事后被扭送回监狱的事实不影响已经达到既遂的状态。D项还涉及对于脱逃的理解问题:脱逃,是指脱离监管机关的实际支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逃离关押场所。脱逃的方式没有限制,如乘监管人员疏忽而逃离关押场所,乘外出劳动逃离管辖场所,再如:受到监狱奖励,节假日受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狱的,也应以脱逃罪论处。
   55.[考点]法定转化罪
   [答案及解析]ABCD。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5)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6)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因此A、B、C、D项均为转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56.[考点] 管制
   [答案及解析] CD。《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因此C项不正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D项也不正确。依题意,C、D项当选。
   57.[考点]假释期间犯新罪
   [答案及解析] ABC。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该依法撤销假释,新罪与原判刑期实行并罚。由于施某的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所以与新罪的9年徒刑以吸收原则并罚,最终对施某仍然执行无期徒刑。
   58.[考点]罪状
   [答案及解析] AB。引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选项A中,《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易
  燃易爆设备罪属于这种罪状。因而,A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叙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说明,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选项B中,《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属于这种罪状。因而,B选项中的说法也是正确的。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选项C中,《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属于简单罪状,而选项D中,《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空白罪状。因而,C项和D项中的说法都是错误的。59.[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
   [答案及解析] ABC。《刑法》第l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A、B、C项都属于依法可以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其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方以犯罪处理。D项属于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其出租、出借枪支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60.[考点]《刑法修正案(八)》
   [答案及解析] AD。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刘某构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张某没有组织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摘取l6周岁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依然构成犯罪。D项符合刑法规定。可知Bc项错误,AD项正确。
   61.[考点]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故意杀人的区别
   [答案及解析] BC。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包含被害人)。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询问的是:(1)丙是否卖淫。卖淫非犯罪事实,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丙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组织卖淫是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因而甲对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B选项正确,而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C选项正确。
   62.[考点]抢劫罪完成形态来源:考
   [答案及解析] ABCD。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以暴力手段抢得被害人丁银行卡的行为,属于抢劫罪;其后逼迫丁说出密码取得财物的行为,只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故三人的行为应属于抢劫罪既遂。
   63.[考点] 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
   [答案及解析] BCD。首先,抢劫罪可以排除。因为抢劫要求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要求,暴力的内容便当场实现。本题中,一个“将”字,说明暴力并不是当场实现。其次,也不构成侵占罪,因为2000元钱不是甲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别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下面就是诈骗与敲诈勒索的问题了。本题是行为人编了一个实施上并不存在的“威胁”,但对受害人乙确实有一定的威胁作用,那么,到底该定何罪呢?我们说,敲诈勒索中告知被害人将要面临的恶害威胁应当是来自行为人本人。如果行为人告知对方将面临天灾人祸,而灾祸是虚构的,但来自他人或自然并且不是行为人制造或支配的,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不排除成立诈骗罪。此题中,甲告知乙将要面临的威胁来自“丙”,是丙将派人来打乙,而不是来自“甲”,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甲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使乙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取得乙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64.[考点]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答案及解析]ABC。A选项:“卖淫”是指非法以换取经济利益而提供性交服务,因此,卖淫不仅仅是指妇女提供性交服务,也包括男子提供性交服务,即包括女对男卖、男对女卖、同性相卖。所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男子。B选项:《刑法》第359条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有什么样的行为,就认定为什么犯罪。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人乙卖淫的,既有引诱卖淫行为,又有容留卖淫行为,符合选择性罪名的两个罪名要求,可以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c选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引诱的犯罪对象
  是l4周岁以上的女子和各年龄的男子,而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犯罪对象没有限定。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幼女卖淫的,按照容留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进行数罪并罚。D选项: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两者之间没有吸收或者牵连的关系,不能按照~罪处理,应该数罪并罚。所以,这种说法不正确。
   65.[考点] 私放在押人员罪
   [答案及解析]ABD。《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6.[考点]刑事诉讼程序
   [答案及解析] ABCD。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公开,故A项错误;辩护律师可以由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故B项错误;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C项错误;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故D项错误。
   67.[考点]重新鉴定申请人.
   [答案及解析] ABCD。《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l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故A、B、C、D项当选。
   68.[考点] 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答案及解析] CD。《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D项正确。该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C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申请复议可以口头形式作出,A项错误。
   69.[考点]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诉讼权利
   [答案及解析] AB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可知,A、B、C项正确。
   70.[考点]证据的分类
   [答案及解析] BCD。传来证据是问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言词证据是指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张某的言论为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故应该排除A项。
   71.[考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员义务
   [答案及解析] CD。《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元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须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元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通过比较《刑事诉讼法》第56条对被取保候审人的限定义务与第57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规定可以发现,C、D两项符合题意,当选。
   72.[考点]辩护人资格
   [答案及解析] BD。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中第(4)到(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A项,被告人的叔叔是外国人,因为叔叔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因此排除A;B项,虽然只是朋友,但是由于是其他法院的陪审员,并不属于禁止范围,所以B项正确;C项,正处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属于第(2)种情形,因此排除C项;D项,被告人的父亲,是该法院的现职审判员,属于第(4)种情形,但是由于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因此法院可以准许被告人委托其父亲作为辩护人,因此D项正确。
   73.[考点] 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答案及解析] 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据此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据此B项正确。
   74.[考点]补充侦查
   [答案及解析] B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可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不得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根据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
   75:[考点]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答案及解析] BC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l条第2款规定:“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第6条规定:“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l0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由此可见,除了A项的说法错误之外,B、C、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选B、C、D项。
   76.[考点]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答案及解析] ABCD。《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元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所以CD项正确。由于AB项都是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而简易程序只能出现在基层法院。所以AB项也不适用。
   77.[考点]拒绝辩护
   [答案及解析] ACD。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如果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
  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由于本题中被告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其只能拒绝辩护一次,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因此B项正确。
   78.[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原则
   [答案及解析] ABC。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其诉讼程序应当贯彻如下原则:(1)教育、感化、挽救原则;(2)分案处理原则;(3)不公开审理原则;(4)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原则;(5)及时、迅速的原则。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
   79.[考点] 外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答案及解析] ABc。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对于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8项错误,因为根据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汤姆和我国的诉讼参与人一样同样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法院却剥夺了其权利。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如果外国籍被告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104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C项错误,D项正确。
   80.[考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法院的判决[答案及解析] BCD。从题干的信息可以看出,本案中,张某与对方当事人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以诈骗嫌疑将张某已购货物扣留,并对张某采取留置盘问审查措施没有事实根据,因而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般判决撤销,本案中,货物被扣留且未返还,应当撤销扣留决定;但是,留置盘问的措施已经执行,并且不可能回复,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应作确认违法判决。如果张某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了赔偿请求,由于留置盘问和扣留货物的行为均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因此,BCD项正确。
   81.[考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答案及解析] AB。《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AB项正确。
   82.[考点] 国家赔偿法关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答案及解析] ABCD。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所以ABCD四项均正确。
   83.[考点] 对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
   [答案及解析] AD。《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l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因此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村委会和乡政府批准了袁某的用地,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县政府和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与本案没有任何牵连,因此不能作为第三人。c项不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项所列人员均有权提起上诉。
   84.[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答案及解析] ABD。首先该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只要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他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诉讼。而
  不论该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害。因为市城建局的批准行为已经对居民的利益产生影响,无须等到具体实施,就可提起诉讼。因此,樊某具有原告资格,A、B、D项说法都是不正确的。
   85.[考点]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答案及解析]BD。《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局可以改变原不作为的行政行为,C项正确,D项错误。
   86.[考点] 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及解析] CD。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项错误。第8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B项错误。第91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C项正确。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D项正确。
   87.[考点]行政复议的终止
   [答案及解析] ABD。《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可知A、B、D项情形予以终止,C项情形不予终止,依题意当选。
   88.[考点】 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答案及解析] CD。该省交通厅发布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而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故A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l4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D选项,若县政府改变了县交通局收费的数量,属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县政府是被告。
   89.[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答案及解析] AD。《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乙可以委托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这里,行政机关是“可以”通知,而不是应当通知,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复议过程中第三人甲意外死亡,行政复议并不终止,C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本题中,扩大地基和建筑面积的行为,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而且,选项表明协议内容不违法并且甲也同意该协议(说明未侵犯甲的权益),因此,复议机关应当准许,D项正确。
   90.[考点]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及解析] AC。当城关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实施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或者仅仅是幅度越权时,城关派出所是独立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该派出所是被申请人,应向该县公安局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当派出所实施种类越权的行政行为时,设立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那么本题中的县公安局是被申请人,应向市公安局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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