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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全真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14日
  61 下列哪些情况不构成破坏交通工 具罪?
  A. 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的交通工具
  B. 破坏已制造完工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 工具
  C. 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或零部件,制造隐患,足以使其具有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
  D. 彻底毁坏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使其无法使用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人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故ABD三项当选。
  62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 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
  B. 秦某(1989年1月8日生)因高中时认识几个街头混混,整天游手好闲,2006年12月25日圣诞节,在繁华街道上抢劫,致使被害人倒地,经诊断为脑震荡。后被抓获,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起诉秦某。2007年2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以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
  C.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院虽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利,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被告人类似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辩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D. 2007年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侵占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于该区法院案件较多,审判员每天都要开两个庭。所以按照惯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孙某独任审理了该案,担任法庭记录的是实习生小李(某大学大四学生)。但法院判决书上署名的则是“审判员孙某”和“书记员李某”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可知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A项表述未设例外,只是笼统说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是错误的。依《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此案开庭时秦某虽已满18周岁,但其犯罪时仍是未成年人,所以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是正确的.B项表述正确。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也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辩论围绕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展开,对辩论原则的贯彻实施重点体现在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辩论原则的典型体现,所以C项正确。D项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独任审判可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而不能由书记员、人民陪审员、法官辅助人员等审理,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A、D项当选。
  63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说明其要承担证明责任
  B.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而且在事实真伪不明时,自诉人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C.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辩方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首先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检察机关证明了该事实,被告人就应当承担其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证明责任是指控方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的责任。A项中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并非说明要犯罪嫌疑人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故A项混淆了二者的关系,故错误。
  一般而言,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表述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从理论上讲我国并没有确定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其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思想还是为我们所接受的),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证明陂告人有罪的责任,一般分为4类情形:(1)公诉案件中由公诉人来承担。(2)自诉案件中由自诉讲的原告来承担。因此,B项中的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是正确的。(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C项中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是错误的。
  当然在我国存在一定的例外,某类案件中,被告人负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最主要的也是经常要考查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该规定,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印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只需要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即可。因此,D项是正确的。
  64 下列关于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有:
  A.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乙窃得财物后,甲又窝藏了乙所盗窃的财物
  B. 乙为了制作标本贩卖牟利,盗窃尸体后,由于怕人发现,对甲说明实情将尸体存放于甲的仓库
  C. 甲明知乙骑的摩托车为乙盗窃所得而将摩托车偷走
  D. 乙为了抢劫财物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正在这时熟人甲途中经过,得知真相后与乙商定,由乙负责将丙尸体藏匿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A项中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C项中甲构成盗窃罪,D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B项中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下列哪些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A. 张三因和李四争女友,将李四打成轻伤
  B. 赵某因追求王某不成,将其****
  C. 刘某因索债不成,将秦某非法拘禁
  D. 向某因找汪某借钱不成,将汪某的女朋友绑架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C。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选项AC属于法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选项BD量刑都在3年以上,不能适用该程序。
  66 甲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的殴打。甲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乙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据此拘传了乙并经数天调查后发现破绽,最后从甲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诬告陷害罪未遂
  B. 诬告陷害罪既遂
  C. 伪证罪
  D. 诽谤罪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43 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要符合捏造事实并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条件。甲的行为即为诬告陷害。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诽谤罪不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67 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 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 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 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行为的
  D. 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
  【答案及解析】 CD。本题考查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八种行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行为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请注意,所定的罪名也只能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举个例子,l5周岁小孩子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定故意杀人罪。这与《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是不矛盾的。因为《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其主体是l6周岁以上的人。14—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其绑架行为刑法是不予评价的,刑法仅评价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只能定故意杀人罪。选项A中是指过失造成被运送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也是过失,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中区分了过失与故意致被绑架人死亡两种情形,故意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实际上,刑法中所规定的“致使×××死亡”的规定大都指过失,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一般认定为故意。C项中属于****行为,定****罪。行为人的强迫卖淫行为,由于其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故对此不用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走私行为并不受刑法评价,并且妨害公务行为本身也不受评价,但行为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这显然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因为妨害公务罪的手段行为是暴力,因此,应定故意伤害罪。故CD项当选。
  6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
  B. 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可以不开庭
  C. 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后,对于事实不清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D. 在对自诉案件进行二审时,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F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为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而不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故A错误,B正确。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故D错误。故本题BC当选。
  69 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行政案件,必须发回重审的有:
  A. 某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以共同名义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以某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为被告起诉。一审法院仅通知市税务局而未通知市工商局参加诉讼,并作出维持判决。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B. 某县公安局以甲殴打乙并导致轻微伤为由,对甲作出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和罚款决定。法院的一审判决仅涉及拘留问题而未涉及罚款问题,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C. 某县公安局以销售淫秽物品为由对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释放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拘留决定违法,且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D. 某县公安局以销售淫秽物品为由对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释放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仅判决确认拘留决定违法而未涉及赔偿问题。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AB。《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应选AB。
  70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人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 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 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 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A选项说法错误。构成不作为犯,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作为义务,二是有作为能力,三是有因果关系,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存在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这在理论上也被称之为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本案中,“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故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
  B选项说法正确,要成立不作为犯,必须要具有作为义务。一般认为,行为人只要创设了风险,均具有作为的义务,先前的犯罪行为创造了风险的,也具有作为义务,可以成立不作为犯,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本案中,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他人头部,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会导致死亡结果,但未予救助。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是《刑法》第344条与第345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第344、345条并没有就该两罪规定死亡结果,换言之,造成死亡的行为以及死亡结果不能评价在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盗伐林木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视为导致行为人负有抢救义务的先前行为,从而视案情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行并罚
  C选项说法正确,甲将一个未成年人带出来,创造了风险,当然有救助的义务,在小孩面临风险时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当然成立不作为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是带一个成年人出门,发生了此风险的,甲没有救助义务,因为成年人之间从事社会正常风险行为,相互之间没有救助义务。
  D选项说法正确,甲的先行行为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创造了风险,甲当然有灭火的义务,不履行灭火义务而放任火灾的发生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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