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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每日一练(8.7)

来源:233网校 2019年8月7日

下列选项中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的是:( )

A.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的承受

B. 甲将其与乙之间的合同义务,转由丙承受

C. 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D. 甲企业因吸收合并乙企业而承受了乙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法定承受。法定承受,指在法定情形下,无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将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承担的合同义务由第三人概括承受的制度。选项A,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出卖人对于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房屋买受人概括承受。选项C,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选项D,《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也属于法定移转。选项B,合同承受即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选项给出的条件无法判断丙承担甲原有义务的原因。此外,承受不仅包括合同义务,也包括合同权利。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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