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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题八:不起诉的种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7日

  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不起诉的效力是结束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分为以下三种: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注意:法定不起诉必须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
  ⑴适用条件: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有:
  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③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⑨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又有立功表现的。
  注意:对于这些情形,必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
  ⑵是否作出这种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权。
  ⑶程序:这种不起诉的作出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⑴适用条件:①经过补充侦查;②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注意:①存疑不起诉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案件的侦查机关或其自行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第二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⑵“证据不足”的含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①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②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
  4.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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