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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刑事诉讼法备考要点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8日
  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这一考点非常重要,在5年的司法考试中已经考了4次。
  1.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特点:
  1.只排除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但是,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学术界争议也较大:
  ①对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一般是不排除的;
  ②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即所谓的“毒树之果”能不能予以排除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也是不排除的。
  2.违法手段仅限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在此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考&试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不起诉 (一)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的不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
  不起诉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知识点,考生必须重点掌握。
  (二)不起诉种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又称为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适用对象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考&试大$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是:
  A.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B.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C.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D.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E.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F.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G.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H.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I.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又有立功表现的;对于免除刑罚的情形,必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 
  (2)是否作出这种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权(3)程序:这种不起诉的作出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这种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在事实上是有罪的,但法律上是无罪的。
  3.存疑不起诉(又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
  (1)适用条件
  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A.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B.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C.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特别注意,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三)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送达和法律后果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考&试大$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被害人。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四)不起诉的制约
  1.公安机关的制约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2)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的制约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包括上述三种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害人又申诉又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终止复查,向人民法院移送材料。
  3.被不起诉人的制约
  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仅此一种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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