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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审判组织、公开审判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3年9月23日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要点:
  1、不同程序中的合议庭人数与构成;
  2、合议庭中的陪审员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要点:1、合议庭与审委会的关系;
  2、审判组织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要点:
  1、审判公开的含义;
  2、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3、不公开审判的情形;
  4、时间(犯罪时?审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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