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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诉法:证明知识解读及真题练习

作者:233网校 2019-11-26 18:40:12
导读:为了帮助首次备考、基础薄弱、希望提前准备的小伙伴们快速进入2020年法考的备考学习,我们精选整理了各部门法中具有架构作用的重要知识点,组成了预习阶段的学习要点。本篇专题为证明,主要内容包括:证明对象、证据责任、证明标准等。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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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解读】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

免证事实包括: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所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事实;

5.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实施;

8.自认的事实。

二、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由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其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例如,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成立、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

原则

对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例外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注意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才需讨论证明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无需达到证明标准

【典型题解】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本题中,王某主张钱某欠钱不还,王某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B说法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本题中,钱某向法院提交的收条中包含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的内容,构成其向王某借款这一事实的承认。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本题中,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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