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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笔记(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2、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行为犯。
走私假币罪。两种方式:闯关、绕关。
走私文物罪。限禁止出口文物(馆藏一二三级)。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传播为目的。不以数额为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关税5万元以上。(不含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多次走私,按累计。客观表现:⑴违规进出境,偷逃5万元以上;⑵三来一补;⑶境内销售;⑷闯关、绕关;⑸走私共犯。
以走私论处的行为:①直接购私(非法倒卖则属非法经营的行为),须禁止进口物品;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限制进出口物品,分别按有关走私犯罪论处。③以走私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骗购外汇的,按走私处罚。
处理走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①走私罪的共犯(提供资金帐号或其他方便);②武装掩护走私的,结果加重犯;③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

 

走私违禁物品 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贵重金属罪5.走私文物罪6.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罪7.走私珍贵植物及制品罪8.走私淫秽物品罪 ①包括8个罪名,都是行为犯。②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为单向犯罪,即在“进口”时不构成犯罪。③走私淫秽物品罪需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④前三种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罪名,但也不再认定为其他犯罪。
走私其他物品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①本罪要求“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②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计算。③以本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况,一是保税货物的走私行为;二是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走私行为。
以走私罪论处的三种行为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根据走私的对象不同,分别以上述9种罪名定罪 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口的走私物品 行为犯
犯罪对象是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须数额较大
2.在内海、领海运输、贩卖、收购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物品(含界湖、界河) 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 行为犯
犯罪对象是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无合法证明且数额较大
3.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走私固体废物罪)。新修正案中含液态和气态。
走私罪共犯的两个条件 ①主观方面必须有事先通谋②客观方面必须提供了方便
两个加重情节 ①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第151条第1款、第4款从重处罚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须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查严重指:债务巨大,经济纠纷不断,债务无法清偿。其他严重情节指:不清偿债务,拒绝处罚,跳楼经营,携款潜逃等)。本罪主体是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如在登记中有行贿、诈骗活动,数罪并罚。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主体限公司发起人、股东。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帐薄、报告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为他人谋利(特指承诺,是否实际谋取在所不论)与受贿罪的区别(主体、客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中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以本罪论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行贿对象)。如果单位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单位行贿罪论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限国有直接主管人员。金融机构、外贸公司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逃汇,以本罪论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滥用职权罪。限国有单位,造成企业破产或重大损失。国有人员徇私舞弊,从重。
妨害清算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限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限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盈利外移,高买低卖或采购不合格商品。
本节应注意之问题:1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的,骗取之保险金据为个人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国有则为贪污)。2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如为国有金融机构则以受贿罪论处)。3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论处(如为国有银行,则以挪用公款罪论)。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既伪造又出售运输的,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属牵连犯。有下列情形10年以上:首要分子;数额特别巨大;其他严重情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选择性罪名,以4000元为起点。如是金融机构人员,构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以4000元为起点,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的,分别构成出售运输假币和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持有并使用的,依行为人具体行为而定,构成使用假币罪,不再定持有假币罪,即前者包容后者,只有不构成前罪时可考虑构成后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四种犯罪对象:⑴汇本支票;⑵收汇款凭证、银行存单;⑶信用证或附单据;⑷信用卡。伪造后又使用的,同时构成相关金融诈骗罪,属牵连犯,从一重处。两罪法定刑一致,以目的行为定金融诈骗罪。本罪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行为人为吸收公众存款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构成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理。
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
洗钱罪。限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活动罪四种犯罪形式。表现情形:⑴提供资金帐号;⑵协助财产转换;⑶协助资金转移;⑷寄往境外;⑸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骗购外汇罪。数额较大的从重情形:使用伪造凭证或单据;重复使用上述;其他方式。有通谋或提供便利的,以共犯论。
逃汇罪。存放境外或转移境外,数额较大。单位犯罪,处罚金。海关外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的,以共犯论,从重。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表现形式:⑴洗售;⑵串通交易;⑶自买自卖。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有数额限制(4000元为起点)。购买假币的主体必须不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否则构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骗取真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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