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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可以”与“应当”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七、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14)
2、证人是不满18岁的证人的,在询问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98)

八、应当不起诉与可以不起诉
1、应当不起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142)
2、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40、142)
(1)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和促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九、应当不公开审理与可以不公开审理
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52、《高法解释》121)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案件;
(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此类案件属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52)

十、是否可以由审判员河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1、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不论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都是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147)
2、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47、202)
(1)、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
(2)、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十一、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可以与应当
1、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是必须应当提起,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受理。(《刑事诉讼法》77、《高法解释》85)
2、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权利人在一审宣判前未提起的,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高法解释》89)
3、权利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高法解释》90)
4、虽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解达成协议且当事人已经给付,但被害人扔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高法解释》90)
5、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可以调解。(《高法解释》96)
6、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为,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高法解释》96)
7、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高法解释》101)
8、对于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高法解释》205)

十二、可以延期审理与应当延期审理
1、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65)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起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活动的;
2、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高法解释》164、165)
(1)、辩护人依法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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