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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4日

6.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教唆犯。

A项中,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奸罪的教唆未遂。

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因此,B项错误。

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B项中的“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因此,C项错误。

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

7.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的认定。

本题“甲、乙共谋行抢”,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共谋抢劫,故不能以共同抢劫作为判断标准。甲乙二人没有形成抢劫的共同故意,此时认定为抢夺的共同故意更合适,属于共犯中“过限行为”,也就是说甲属于在共同抢夺中单独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乙没有使用暴力的共同故意,仍属抢夺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8.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死刑在绑架罪中的适用。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情形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心理状态,故A项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其他三项应当判处死刑。(该考点属于非常规考点,提醒考生注意更加细致的掌握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

9.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

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适用没收财产的情况。

A项中,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不是可以判处罚金并处没收财产,故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里抚养的家属也可以包括成年家属,故B项说法错误。

C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D项中,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故D项说法错误。

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累犯的认定。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A项中,后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一般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故A项说法错误。

B项说法正确,乙前后两罪都为故意犯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后罪发生的时间再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之内,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

C项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D项中,前罪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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