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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串讲提纲第三部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第三部分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处罚法41条)

    1、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2、并非必经程序

    3、回避等

  (四)程序权利与程序

    1、告知义务(处罚法3l磊j

    告知内容:事实、理由、依据、诉权

    2、听取陈述申辩(处罚法32条)

    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3、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处罚法41条、处罚法_3条)

二、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处理(许可法32条)

    1、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2、当场更正

    3、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否则视为受理

    4、必须给书面凭证(以方便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与行诉证据规则第4条对照)

  (二)审查与决定程序

    l、两人以上核查(许可法34条)

    2、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材料(许可法35条)

    3、可当场作出许可(许可法37条)

  (三)期限

    1、一般;20+10日

    2、一站式办公:45+15日

    3、下级审查后报上级决定的,下级在20日内审查完毕

    4、发证期限:10日

    5、例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6、昕证、招标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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