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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不受理事项的范围决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诉讼的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
限分工。《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对一般地域管辖例外规定的一种管辖,指对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的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
①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时,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②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交由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有权进行指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争议各方的共同上级法院。
③管辖权转移。指由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移交给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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