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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抽象行政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3日

    ★★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重点掌握行政法规的制定)

主体 国务院
权限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决定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 30 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 立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 30 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解释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授权立法中的特殊问题

授权立法的范围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授权立法的义务 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授权立法的终止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授权立法的识别 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问题

 

制定机关 报请立项 决定 公布

备案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工作机构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地方性规章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说明: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问题,尚无法律集中调整,原则上参照规章的制定进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文本与效力

 批准与备案

 改变与撤销

      冲突与适用

法律 低于宪法 批准问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案问题:

①备案找上级

②人大不备案

③批准当备案

④规章有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不管规章备案)

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而不能做出改变)

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批准关系:经过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但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①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行政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
地方性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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