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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2002年-2009年多选题真题解析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9月23日
导读: 02年到09年八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全部试题(含08年缓考地区试卷),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经济法、国际三法、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十二个部分,题目按照年份排列,并根据最新立法进行解析。
  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我们首先分析一下B选项,肖某的本意是抢夺手机,但是在抢夺后为了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将被害人打伤。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就是抢劫罪,所以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所以B是正确的。《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9条第二款就是所谓的教唆未遂。而本案中,肖某犯了丁某教唆的抢夺罪,尽管后来肖某的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也不影响丁某教唆的既遂。所以A是正确的。被教唆人肖某未满18周岁,所以根据《刑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丁某教唆肖某的行为从中处罚。所以C是正确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丁某和肖某在抢夺行为中构成共犯。
  61.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D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枪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枪支的行为。所以丁某的盗窃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盗窃枪支罪,就要看丁某盗窃的时候是否知道手提包中装有枪支。本题中,丁某是在盗窃之后才知道手提包中有手枪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秘密窃取枪支。所以丁某构成盗窃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本题中崔某只是帮助丁某保管枪支,并没有为他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窝藏罪。崔某没有持有枪支的资格而帮丁某保管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所以本题选AD是正确的。
  62.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
  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AB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要考虑的就是诈骗罪和含有欺骗行为的正常交易的区别。A项中,甲故意隐瞒江某藏品的真实价值,让江某对这一藏品的价值有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个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产生了巨额损失。甲构成诈骗罪。所以A是正确的。B项中文物贩子用赝品冒充文物,让洪某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该这些赝品是文物,并且因此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因此文物贩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项中,韩某尽管用了比周某高得多的价格购买商品,但是丙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且对其店内所售商品都进行了明码标价。所以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所以C是错误的。D项中,丁某的画是临摹著名画家范某的,而且在画上署的是范某的名章,这就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题中并没有明确田某从画廊买画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所以丁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罪。所以D项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
  63.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答案:ABCD
  解析: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行恐吓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行为人取得财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有恐吓和欺诈的性质,被害人既产生恐惧心理又陷入认识错误,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竞合。本项中,甲已将王某杀害,仍谎称绑架,既有恐吓又有诈骗,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竞合。A项正确。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1)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本项中,乙构成抢劫罪。B项正确。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在于:如果行使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同时行使的手段具有相当性,就属于行使正当权利而非敲诈勒索。本项中,丙要求的补偿费不具有正当性,行使的手段也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不属于行使正当权利,而属于敲诈勒索。C项正确。丁将10万元行贿于刘某,10万元就属于不法给付物。丁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因此行使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行使正当权利,属于敲诈勒索。D项正确。
  64.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答案:BCD
  解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作为辩护人的王某让被告人的父亲以好处费利诱证人李某在法庭上作伪证,且证人收受了好处费并且在法庭上作了伪证,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所以A是正确的。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B项中,陈某亲自劝说并亲手给了证人李某钱财要其作伪证,所以陈某是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而不是教唆犯。所以B是错误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李某收受钱财在法庭上作伪证的行为完全符合伪证罪的特征,已经构成了伪证罪,而不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所以C是错误的。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逃脱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本案被告陈小二已经被无罪施放,因此从主体上说陈小二就不构成逃脱罪,陈某就谈不上逃脱罪的共犯了。所以D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
  65.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BCD
  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认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只需要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A项中,甲许诺收受贿赂后为犯罪嫌疑人家属谋取利益,尽管最终没有真正的取到利益,但也并不影响其构成受贿罪。所以A是错误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批复》强调了“与请托人实现约定”,而B项中乙与钱某事先并没有确定,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项是错误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所以C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所以C项是错误的。《刑法》第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99条前三款规定的行为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并同时犯有受贿罪才能择一重罪处罚。放纵走私罪,并不属于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情形,因此D项应该是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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