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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多项选择题真题解析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10月1日
导读: 考试大司法考试网真题解析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经济法、国际三法、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十二个部分,题目按照年份排列,并根据最新立法进行解析。
  (2006年)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答案:CD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CD应选。AB中只要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52.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C
  解析:甲属于刑法上的打击错误,即想杀死乙却杀死了丙,所以A项正确。一般认为,打击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所以B项正确。甲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杀人的打击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一故意,一行为,一结果,完全符合一个既遂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所以C正确,D错误。
  53.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
  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
  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钱包内的银行借记卡,并以暴力逼取正确密码最终获得现金5000元钱,在这一抢劫过程中,虽然有场所的转移(三人带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但是这个场所的变化,是整个抢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看似有物理意义空间上的错位,但并不影响刑法对其“当场”属性的评价。纵观整个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故应构成抢劫罪(既遂)一罪。根据《刑法》第1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甲、乙、丙三人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所以本题四个选项都错,皆应选。
  本题要特别注意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财物,“威胁”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
  54.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答案:ACD
  解析: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施了犯罪。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着手实施犯罪”的“着手”,就是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的一刹那,一般认为,在奔赴犯罪途中,尾随、跟踪被害人或者理伏守候被害人,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故本题中的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未遂)罪;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既遂)罪。故本题应选ACD.
  55.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答案:AC
  解析: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l日折抵刑期l日。故A项正确。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故B项不正确。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正确。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
  【注】司法部公布参考答案为BC
  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答案:BCD
  解析:A项中,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对防卫过当一般按过失犯罪处理,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A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故A不应选。B项中,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而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量犯。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B应当选。C项中,甲对女儿乙的打骂与乙、丙的自杀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甲无罪。故C项应选。D项触犯了《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系故意犯罪。故D应当选。正确答案为BCD.
  57.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答案:AD
  解析:A项中,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故A应选;D项中,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四)项,强奸后迫使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情节,故D也应当选。B项,《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C项,《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C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AD为应选答案。
  58.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甲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根据题意,甲取款后未将信用卡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谁发现,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够获取甲账上的钱款,乙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恰好发现了上述事实,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甲账上的钱款。所以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定职务侵占罪。
  注意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是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而侵占就是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财物,故B项错误。注意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是特珠主体。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二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对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三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则没有这些要求。故C项错误,应选。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4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应选。注意在本题中,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发现未退出的借记卡完全有条件可以归还给丢失者,不能认定为“拾得”,故乙的行为不是“冒用”而是“盗窃”,不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59.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甲盗窃了乙的200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答案:AD
  解析:A选项中,甲盗窃乙的存折之后,实际上已经掌控了该存折项下的存款;至于甲后来假冒乙的名义去银行变现的行为并不能独立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甲控制该存折,且能履行银行要求的取款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就必须将存折项下款项交付于甲,这种情况下便不存在诈骗罪的问题。故A项错误,应当选。D选项中,尽管甲将其盗窃来的名表转卖他人,但并不能构成销售赃物罪。因为销售赃物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既然是代为销售,自然排除了销售自己盗窃所得财物的可能性,故不能成立销售赃物罪,而仅成立盗窃罪。D项错误,应当选。C选项中。尽管盗窃珍贵文物和倒卖珍贵文物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是牵连犯作为法定的一罪,是以构成两个以上的独立罪名为前提的,所以题干中说“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没有错,只不过在具体处罚时会择一重罪。故C正确。B情形下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两个独立的犯罪,故B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因此答案为AD.
  60.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人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 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D.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ABCD
  解析:A项,甲的行为使乙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实际上乙已经不可能再占有和使用戒指,故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B项,被害人甲虽然有所警觉,但被害人的警觉并未为乙所认知,故乙的行为仍然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选项中用作废的IC卡提取现金,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二)项的构成要件,是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对“正在使用中交通工具”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准备运行或正在运行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还包括停机待修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故本选项中,甲破坏一辆检修中的公交车,并交付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故ABCD都错误,均应当选。
  61.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
  A.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暴动方法逃离羁押场所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A项应认定为脱逃罪,不应选。根据《刑法》第39条第l款第(五)项的规定,B项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遵守规定的行为。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属于“依法被关押”,不构成脱逃罪。故B为应选答案。C项为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项为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题应选BCD.
  62.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答案:BCD
  解析: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请注意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的特点:(l)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3)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由单位构成;(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5)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由此可知,甲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故A项错误,不应选。乙为了贩卖而购买,丙介绍毒品买卖以获利,丁销售毒品而获利,三者皆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本题应选BCD.
  63.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B.帮助当事人毁火、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题目中的四个选项都是相关犯罪中以“包庇”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包庇罪,ABCD均为应选答案。
  《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A项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注意,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于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关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属于特别法条,而优于一般法条适用。
  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项可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注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主要是发生的场合和行为时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假证明)。
  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C项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D项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注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对象限于毒品犯罪分子。
  64.下列哪个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并不以是否谋取个人利益为认定要件。故D项正确。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据此可知ABC三项也应选。故本题ABCD均为正确答案。
  65.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对乙进行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天
  B.军警人员甲持枪抢劫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挪用数额巨大的救济款进行赌博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AC
  解析:《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A项正确。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因此,B项军警人员持枪抢劫是抢劫罪量刑的一个刑度,而不是从重处罚情节,故B项不应选。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只是量刑的一个刑度,不是从重处罚情节,D项不应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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