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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一审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17日
  05/33.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无答案(原答案为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并不是所有符合这条规定的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以下例外,也正是这个例外才属于司法考试的考查重点。关于这个例外的规定,司法解释有三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2.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3.根据《高检规则》第3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选项C当选。 
  许多考生错选A选项,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确实有各种保护,但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定情形之一,所以选项A错误。关于选项B,本题中并未说明刘某是聋哑人,只是指出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其实这只是为了对考生造成混淆。关于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第3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但题目又在误导考生,根据《高检规则》第307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高检规则》第30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A、B、D选项都是错误的。 
  修改答案理由见上题。 
  04/62.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答案】BD(原答案为AC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2)通知的方式简便。(3)审判组织特殊。(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6)审理期限较短。所以,本题答案为ACD.【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本案没有告诉盗窃的情节,所以无法确定能否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该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C选项说的过于绝对,所以错误。 
  该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综合考查了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 
  11/71.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这个选项在刑诉修改后应该要改,因为现在文书的移送制度发生了变化】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公正与效率,公正优先的体现 
  【答案】ABC(原答案为BC) 
  【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所以A选项错误。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发生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所以BC选项正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所以D选项错误。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依据原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按简易程序移送起诉时移送的全案卷宗,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时移送起诉时,向法院移送的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当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退回到检察院是为了让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移送材料。 
  而修改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按简易程序审理还是按普通程序审理,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都是全部卷宗,当法院把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时,没有必要再退回检察院了,所以A选项当选。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依据原刑诉法,命题人是想考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上有什么样的区别。 
  09/76.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
  C.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D.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答案】BD(答案不改但是A选项依据改变了) 
  【原解析】《最高法解释》第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B项正确。 
  《最高法解释》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故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故D项正确。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为自诉案件的第三类可能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是不一定一概都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07/38.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
  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D.某甲拒绝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 
  【答案】C(本题答案没有变,只是A选项已经作废)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因此,上级法院不能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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