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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法》客观题真题及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1-02-20 09:48:31

1、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8题)

A 、 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 、 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 、 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上的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 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审限的限制。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可见,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的邮寄在途时间,C选项中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不属于此项规定,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法院系依申请顺延期限,而非依职权,D选项是错误的。

2、法院发邮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领取判决书,当事人前来法院,看了判决书,知道自己败诉,拒绝签收,法院将判决书送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并邀请了其所在单位代表见证,并且拍照,这种是什么送达?(2018年仿真模拟题)

A 、 留置送达

B 、 直接送达

C 、 电子送达

D 、 委托送达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送达。A选项中,留置送达中包括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情形,若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 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同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在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也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本题选A。直接送达是指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制指定的代收人。因此B选项错误。判决书不能电子送达,因此C选项错误。委托送达必须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因此D选项错误。

3、张兄与张弟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兄胜诉。张弟不服,却在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路上被撞昏迷,待其经抢救苏醒时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1题)

A 、 法律上没有途径可对张弟上诉权予以补救

B 、 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

C 、 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D 、 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间,张弟提出顺延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期限。《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 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本题中,张弟被撞昏迷不醒的事由显然属于正当理 由,可以适用期限顺延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知,顺延期限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因此,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

4、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 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 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卷三42题)

A 、 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 、 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 、 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 、 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电子送达。国内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方式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是国内电子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这是涉外电子送达的特别规定。两相比较, 注意以下几点:(1)涉外电子送达特别规定只适用于在我国无住所的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的涉外诉讼当事人仍旧适用国 内电子送达的一般规定。(2)涉外电子送达需要受送达人确认收悉;国内电子送达之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经受送达 人同意,而且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电子送达。本题中,原告张某在我国有住所,故适用国内电子送达的一般规定,判决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因此B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被告海斯在我国无住所,适用特别规定,但其并未确认收悉诉讼文书,故电子送达皆为无效,C和D选项错误。

5、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39题)

A 、 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 、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 、 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 、 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入拒收诉讼文书,所以A选项的留置送达是正确的。送达回证 没有寄回,并不影响送达的生效,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 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委托送达只能适用于不同法院之间,而不能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裁定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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